(2016)渝05民辖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顾秋渝与重庆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顾秋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冉文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秋渝。上诉人重庆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顾秋渝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永法民初字第0943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顾秋渝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