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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范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范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某银行存款,申请人支取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1)蠡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给付1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