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范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范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某银行存款,申请人支取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1)蠡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给付1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