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影与张亚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张亚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春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770号原告刘影。委托代理人韩光伟、刘亚楠(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亚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无、七层。负责人陶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政,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春长。委托代理人张西好,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25号。代表人孙会军,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伟民,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影与被告张亚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春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影撤回对被告张亚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春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刘影负担。审判员 付德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