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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亓瑶瑶与厦门盛盈发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盛盈发茶业有限公司,亓瑶瑶,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辖终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盛盈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号、46-1之*层**层。法定代表人:王明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亓瑶瑶。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霞,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丁丁,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盛盈发茶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余杭区,都不在一审法院辖区;上诉人为诉争商品的出卖方,商品买卖是否合法的证据都在福建省,因此本案宜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亓瑶瑶以其在天猫商城购买的上诉人销售的大红袍茶饼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退还购物款、支付赔偿款及精神损失费等81388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服务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所涉合同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属于“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应为收货地即莱芜市城区街道丽景花园,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据买受人住所地确定管辖不当,鉴于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蔚大鹏审 判 员  张唯伟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