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唐文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唐文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行长。被执行人唐文唱,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本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文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唐文唱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文唱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