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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鑫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716号原告刘鑫,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被告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对被告张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