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鑫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716号原告刘鑫,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被告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对被告张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