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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红梅与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红梅,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财保12号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申请人余红梅,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申请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亿龙商务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吴建伟。被申请人吴飞。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余红梅与被申请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余红梅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3月30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余红梅的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