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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利永与崔玉、王春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永,崔玉,王春磊,崔永富,崔证,崔振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342号原告刘利永,农民。被告崔玉,农民。被告王春磊,农民。被告崔永富,农民。被告崔证,年龄不详,农民。被告崔振中,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永与被告崔玉、王春磊、崔永富、崔证、崔振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利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