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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052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织金华兴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贵州织金华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05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谷粒,女,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联合,该公司执行董事、矿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130万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5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华兴煤业有限公司达���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周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