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黄佳要、巫永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黄佳要,巫永美,丁家章,潘晓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595号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来宾市盘古大道西98号。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韬,该银行法律合规部经理。被告黄佳要。被告巫永美(系被告黄佳要之妻)。被告丁家章。被告潘晓暖(系被告丁家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黄佳要、巫永美、丁家章、潘晓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双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