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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志勤与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勤,陈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刘志勤,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陈飞(陈永辉),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刘志勤诉被告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志勤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勤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光映审 判 员  张学平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