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志勤与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勤,陈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刘志勤,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陈飞(陈永辉),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刘志勤诉被告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志勤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勤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光映审 判 员 张学平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