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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漳州国全工业有限公司与漳浦长桥富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漳州国全工业有限公司,漳浦长桥富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监3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漳州国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长桥镇长桥村。法定代表人余增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仰宁,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惠贞,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漳浦长桥富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长桥镇长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庆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信乔,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漳浦长桥富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台湾地区彰化县。漳州国全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漳浦长桥富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漳民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漳州国全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周志梅审 判 员  李耀光代理审判员  翁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燕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