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巨邦五金制品厂与杨进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巨邦五金制品厂,杨进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0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巨邦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601125875,组织机构代码证:L4825996-2。经营者:张湘华,男,汉族,住址: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0658。委托代理人:袁陈兵、王婉婷,均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文,男,汉族,住址: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615。委托代理人:谭小涛,系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婉婷、被告杨进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主营锌钢护栏的企业,被告曾为原告员工,后跳槽至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产品也是锌钢护栏。2015年12月,被告在其手机号码为137××××3806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了一条名为“锌钢巨骗佛山巨帮五金厂”的虚假消息,污蔑原告诈骗经销商钱财,收款后少发货,且虚构原告以高出市场几倍的价格供货给经销商,文中使用了“流氓、骗人、不会有好下场”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且用隐晦语言侮辱原告的经营者张湘华。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影响,极大地影响原告的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在其手机号码为137××××3806的微信朋友圈内(公开道歉声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或在佛山市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1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被告辩称,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意见》规定,1、原告无证据证明杨进文曾经在微信朋友圈上发过标题为《锌钢巨骗佛山巨帮五金厂》的文章。更没有证据证明锌钢吧贴主hao18189就是被告杨进文。根据原告提供的此贴只能证明系2012年8月12日注册名为hao18189的用户发表的。因此,杨进文没有捏造事实,主观上没有过错。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贴内容是针对原告。该贴所指的对象是佛山巨帮五金厂。而原告的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巨邦五金制品厂。商号和区域都不是同一对象。因此原告不是适格的起诉主体。3、因撰写发表评论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事实基本真实,并无任何侮辱人格的内容,故不应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请法庭参考本院审理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97号案,该公司事实上同原告同一的经营主体,投资人都是张湘华。此案产品的鉴定意见的已出,认定巨邦公司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存在欺骗成分。本案被告杨进文并非撰写人、发表人,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此贴发表的内容真实。被告杨进文不存在诋毁、诽谤他人意思。因此,被告杨进文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原告追讨的对象应该是hao18189的贴主。4、原告不能证明杨进文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及商业利益。杨进文的微信朋友圈人数非常有限,没有被圈中朋友点赞、评论或转载,没有造成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显著降低。因此,原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5、律师费没有发票认证,非原告维权的必要费用且杨进文不构成侵权,因此由原告承担律师费,与被告杨进文无关。综上,被告杨进文的行为没有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伤害。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资料,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被告手机号码137××××3806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打印件,证明被告在手机号码为137××××3806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假消息。4、被告的名片,证明137××××3806是被告的手机号。5、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证明佛山市内没有巨帮五金厂的工商登记,巨帮五金厂与原告的名称高度相似,而且假消息内老总张XX与原告的经营者张湘华的信息相符的,被告发布的假消息实际上是针对原告。6、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网页截图及企业信息,证明1、137××××3806为被告使用的手机号码;2、被告任职的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与原告一样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街道且经营的主要产品为锌钢护栏,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被告发布诬蔑原告的假消息,正是由于上述原因。7、DVD光盘,证明被告在其手机号为137××××3806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名为《锌钢巨骗佛山巨帮五金厂》的假消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影响原告的商誉。8、EMS邮政特快专递单、邮件投递情况表,证明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任职和证明137××××3806为被告的手机号码。9、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据,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花费律师费100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不予认可,证据采集过程,无合法性、无经过公证,无关联性;对证据4不予认可,证据中姓氏错误,并非姓“扬”,而是姓“杨”,而且与本案诉求无关联性;对证据5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原告主体与贴中对象是一致的,况且杨进文并非是该贴的编写人;对证据6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况且杨进文与启信公司没有关系;证据7来源不清且没有经过公证,不予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8,是被告的手机号码,但是不认可该邮单上的公司是被告的任职单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9中的委托代理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收据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申请证人徐某、罗某出庭作证。证人罗某称,2015年,证人所在公司与原告签订承揽合同,原告并未完全履行合同内容,而且锌钢护栏质量不合格,原告方负责人确定产品确实有质量问题,但并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徐某称,证人在2012年12月跟原告有交易往来并签订合同。原材料厚度不符合标准,原材料约定厚度1.0,交付是1.2,导致产品成本增加。原告方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该材料尺寸,但是规格也不符合,导致证人损失很大。经多次催促,原告在6次不同场所交货。原告方不按照规则办事。原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两个证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方存在买卖关系,虽称造成较大损失但都没有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与常理不符;证人与被告是合作关系或朋友关系,有帮助作假证言的嫌疑,且均不能证明两被告发布的消息有任何真实的地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或没有证据反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与被告承认的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信息的事实也吻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内所发的有关原告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主营锌钢护栏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原为原告员工,后离职到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被告在其手机号码为137××××3806的微信朋友圈内转发了一篇名为《锌钢巨骗佛山巨帮五金厂》的消息,内容为“佛山巨帮锌钢招商是假的。骗经销商的钱是真的我经历了被骗的全过程,打了款少发货,你要0.7的他就给你0.5的。第一次发多少都行收到款就不会给你全部货,然后哟(约)你进第二次货不能低于5万元。可这次你要是打了款3个月后你才能收到部分货,配件全部是高出市价的几倍给你。总之那里的人全是流氓,希望大家不要上当,在(再)说一句就是那个姓张的老总祝你***,你骗人不会有好下场。”被告在庭上陈述朋友圈有20-30人,上述内容是转发微信朋友圈的消息。被告称收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后已经立即删除了转发的消息。本院认为,名誉是人格的重要内容,是属于人格尊严的名望、声誉。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社交平台,虽因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相对封闭独立,但也属于公共空间。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转发的题为《锌钢巨骗佛山巨帮五金厂》的消息,其内容足以让知悉原告的人联想到原告。因其使用了“流氓、骗人、不会有好下场”等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指原告骗经销商的钱,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在未查明消息来源以及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就在其朋友圈内发布,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应停止侵害、删除上述消息,并赔礼道歉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被告仅发布了一次且其朋友圈人数不多,影响及范围均有限,原告主张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进文应停止侵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名为《锌钢巨骗佛山巨帮五金厂》的消息,并在该朋友圈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巨邦五金制品厂赔礼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查)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0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继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