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凤鹰、鹿温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凤鹰,鹿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王凤鹰,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谢家村*组**号。被执行人鹿温泉,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号楼**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凤鹰、鹿温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凤鹰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街)付28号9幢30703室建筑面积为117.0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现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