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忠龙与被执行人孙英虎、肖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忠龙,孙英虎,肖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454号申请执行人戴忠龙,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孙英虎,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肖爱华,女,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戴忠龙与孙英虎、肖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孙英虎、肖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忠龙借款本金7647200元、支付利息581467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7647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2154元;保全费2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孙英虎名下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肖爱华名下两处房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定债权为530万元,孙英虎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30万元,2017年1月27日前给付300万元,余款200万元戴忠龙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确认的杨国爱欠孙英虎108万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戴忠龙抵偿200万元,若戴忠龙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从杨国爱处取得该债权款项,则孙英虎在2018年11月31日前偿还戴忠龙200万元。因本案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给付期限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