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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欣桦与赵波、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桦,赵波,张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292号原告刘欣桦,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波,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张瑞霞,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原告刘欣桦与被告赵波、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