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欣桦与赵波、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桦,赵波,张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292号原告刘欣桦,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波,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张瑞霞,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原告刘欣桦与被告赵波、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