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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亚艺、王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亚艺,王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世颂、吴少容,、实习律师。被告:陈亚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349X。被告:王惠,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陈亚艺、王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起诉认为,被告陈亚艺开办信用卡,并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进行刷卡购车,但未及时还款。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被告陈亚艺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292694.44元及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日,其他费用为947.22元,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2.被告陈亚艺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3.被告王惠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抵押车辆(粤T×××××)处理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亚艺、王惠在法定答辩期间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陈亚艺向农业银行递交金穗乐分卡申请表及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申请开办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遵守《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细则》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业银行审核后,向陈亚艺开立了卡号为62×××01的金穗贷记卡。同月29日,陈亚艺与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对陈亚艺的本合同约定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商户分期额度,陈亚艺在获得分期额度后使用该额度支付购买款项,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次透支借款;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资金用于在汽车销售商中山市佳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凯迪拉克牌S6M7266AAA2型号轿车(发动机号:LTG,车架号:LSGAR5AL8FHQ88178),分期资金金额310000元,分期付款期数36期(贷记卡一个账单周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车款之日起计算,分期手续费34100元;持卡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抵押人同意以汽车设定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及一切费用;若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陈亚艺向中山市佳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刷卡消费310000元用于购买涉案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其后,农业银行与陈亚艺就涉案抵押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自2015年10月起,陈亚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止2015年12月3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292694.44元、其他费用947.22元未还。另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金穗贷记卡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所附收费标准载明,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又查:陈亚艺与王惠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农业银行与陈亚艺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亚艺持卡购车后多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给农业银行,该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农业银行有权要求陈亚艺提前偿还未到期本金,陈亚艺还需承担偿还逾期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违约责任。陈亚艺拖欠款项的项目及金额,有农业银行提供的相应证据证实,且陈亚艺、王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农业银行主张的数额予以采信。涉案车辆已抵押给农业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陈亚艺不履行债务时,农业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陈亚艺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王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王惠对陈亚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农业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本案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农业银行该项主张不予采纳。陈亚艺、王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艺、王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5年12月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2694.44元、其他费用947.22元,以及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二、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陈亚艺提供的抵押车辆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粤T×××××,车辆型号:S6M7266AAA2,车架号:LSGAR5AL8FHQ8817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为28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9元,被告陈亚艺、王惠负担2274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娜钟金花第-6-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