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岳谷良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26号罪犯岳某。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罪犯岳谷良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岳谷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岳谷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岳谷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谷良减去拘役五天(刑期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