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004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108室。法定代表人黄岩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被告任远。委托代理人任霁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