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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董树国强奸妇女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6)吉01刑申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董树国:你因犯强奸妇女罪一案,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作出(1993)农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即对你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3年11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1993)长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你的案件是冤枉的,由始至终,你都没有承认,而且有证人证实你到老虎沟打渔,没有作案时间;你与被害人陈某有矛盾,她记仇了,用这卑鄙无耻下流的手段来跟你讹钱,钱没讹去,反告你强奸;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枉顾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证,结合本次审查询问的情况,原判认定你于1992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趁李某某一人在屋熟睡之机,窜入其屋,将李某某强奸,该项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和指认,又有证人刘某某、李某甲间接证实。原判认定你又于1992年7月28日晚12时许,从窗户侵入本屯农民林某某家,用手拽熟睡的林妻陈某某,并扒陈的裤衩摸其小便,陈某某惊醒后与你撕扒,你跳窗逃走。此项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和指认,又有现场证人林某甲、李某某证实。虽然你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但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和指认及证人证实予以认定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量刑亦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你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当夜到过渔场,但不能因此否定之前的犯罪事实。综上,原审判决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的主张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