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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红发与张雪、何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发,张雪,何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31号之一原告黄红发。被告张雪。被告何谊。原告黄红发诉被告张雪、何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立案时已向原告黄红发送达缴费通知书,向其释明“本案受理费5530元,现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2765元,若因故转为普通程序则再补交2765元”。在本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鄂0107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按照原告黄红发立案时填写的送达地址于2016年3月14日向其邮寄送达(2016)鄂0107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于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65元,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因原告黄红发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白 琳人民陪审员 郭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际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