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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青年与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年,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581号原告马青年,华北油田职工。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华北石油供应处。法定代表人何学,该公司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马青年的委托代理人曹巍、被告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学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06年1月18日,被告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向原告马青年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马青年人民币现金3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借款利息年15%,按月息计付。此据。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王国成、何学,二00六年元月十八日。并加盖了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何学是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12日,马青年、王国成、何学签订协议:“第一条:欠马青年肆拾肆万元整。第二条:5月底还清贰拾肆万整。第三条:8月底还清剩余贰拾万元整。第四条:逾期还款按银行贷款四倍支付利息。第五条:所有的以前借条、证明及相关单据作废(双方的)。第六条:此借条为最终借据。王国成、马青年、何学、见证人:赵家红,2013年4月12日”。本院认为,2013年4月12日的还款协议系原告马青年与被告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学及王国成签订的,并没有加盖被告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虽然有何学的签字,但何学的行为并不能代表被告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基于此还款协议要求被告华北石油中科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3356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马青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马青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