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润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字第662号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作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在祥,该公司职员。被告扬州润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左,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润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7��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