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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雪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雪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290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75150429J。法定代表人:潘民强,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海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崔仲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刘雪珍,女,汉族,住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744。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雪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7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