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滨与陈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滨,陈晟,马连春,郑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833号原告刘滨,男,生于1979年6月28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建(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78年6月4日,汉族,济南山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会计,住址同原告。被告陈晟,男,生于1972年1月9日,汉族,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被告马连春,男,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山东省洪承县,现住济南市。被告郑丽芳,女,生于1965年2月25日,汉族,个体业主,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滨与被告陈晟、马连春、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滨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刘滨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