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6月2日生。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兴中,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妍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世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徐兴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持一支经过改装的射钉枪,在广汉市新平镇联合村1组附近竹林里打鸟时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子弹6发,钢珠7颗,铁砂子一瓶,头戴电筒一支。经鉴定,冯某某持有经过改装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请依法判处。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信息表等。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所持有的枪支威力较小,加之被告人自身有多种疾病。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医院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有食管炎、慢性胃炎等疾病。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反映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用于打鸟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广汉市金鱼镇河坝从一陌生男子手上得到一支经过改装的射钉枪,由于该枪的枪管已弯曲,被告人冯某某随后将该枪拿到其朋友李某某家对该枪管进行了修复。当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持该枪到广汉市新平镇联合村1组附近竹林打鸟时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查获了经过改装的射钉枪一支、子弹6颗以及铁砂一瓶,并予以扣押。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持有的经过改装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冯某某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查获的枪支、弹药系违禁品,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持有枪支用于打鸟,未进行其它违法行为,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冯某某适用缓刑,目前看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本院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冯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子弹6颗及铁砂一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