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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兴宇与淄博吉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吉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赵兴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吉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绪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刚,淄博张店贤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宇。上诉人淄博吉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兴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吉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淄博吉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吉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均由上诉人淄博吉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东辉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代理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