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继山与向徐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山,向徐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42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山,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向徐高,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张继山与向徐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徐高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