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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继山与向徐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山,向徐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42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山,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向徐高,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张继山与向徐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徐高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