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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徐新成与艾尼•斯地克、比迪克•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成,艾尼·斯地克,比迪克·喀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74号原告:徐新成,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被告:艾尼·斯地克,男,维吾尔族,1970年7月2日出生。被告:比迪克·喀的,女,维吾尔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新成诉被告艾尼·斯地克、比迪克·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艾尼·斯地克、比迪克·喀的996525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艾尼·斯地克、比迪克·喀的99652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