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张颖与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张颖,女,汉族,1979年7月24日生,住南阳市车站南路绿都如意湾。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XX发,任董事长职务。地址:南阳市育阳桥北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诉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张颖负担。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