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鑫万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鑫万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753号原告: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平宅村。法定代表人:平晓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忠卿,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玲玲,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富阳鑫万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洞桥村。法定代表人:李秋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鑫万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书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