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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甘卫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甘卫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47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甘卫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天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天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小天鹅公司预交),由小天鹅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