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芦某某,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芦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芦某某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