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河北博硕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晓峰、刘淑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博硕投资有限公司,吴晓峰,刘淑兰,张海峰,刘增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河北博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北环路北侧阀门厂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俊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邸建超,河北博硕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吴晓峰。被告刘淑兰。被告张海峰。被告刘增如(又名刘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博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晓峰、刘淑兰、张海峰、刘增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博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85元,减半收取112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博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淑惠审 判 员 解立辉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东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