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贾辅安与剪小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贾辅安,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剪小龙,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岚皋县滔河镇。申请执行人贾辅安与被执行人剪小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10000元,交纳申请费45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剪小龙系在案逃犯,其家中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周 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