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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洪诉梁萌、华悦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梁萌,华悦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945号原告刘洪,男,汉族。被告梁萌,女,汉族。被告华悦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回对被告梁萌、华悦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