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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铭成与被执行人杜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成,杜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李铭成,男.被执行人杜玉山,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铭成与被执行人杜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8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伟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