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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星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朱惠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3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星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街XX号XX区。法定代表人马旭东,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惠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弄**号**室。上诉人上海星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2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期货理财协议(保本)》的真实性,以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草率认定并裁定移送上海公安局松江分局。对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从双方签订《期货理财协议(保本)》以及具体操作来看,本案存有经济犯罪嫌疑,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