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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色日玛与特木日巴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色日玛,特木日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653号申请执行人色日玛,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特木日巴根,男,蒙古族,牧民。色日玛与特木日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3)阿鲁民初字第19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特木日巴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色日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特木日巴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色日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特木日巴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色日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