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灿辉与赖善福、陈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灿辉,赖善福,陈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郑灿辉,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善福,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雪君,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灿辉与被告赖善福、陈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灿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灿辉以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灿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灿辉负担。审 判 长 范志敏代理审判员 许龙生人民陪审员 陈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