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侯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河石坝。法定代表人:周贵华,该公司董事长。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西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自动履行了全部欠款人民币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攀西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亮执 行 员 欧阳烨执 行 员 王丁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