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与李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李振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969号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昌黎县四街昌金里19号(碣海名城小区)。经营者魏凤宝。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宇。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魏凤宝)诉被告李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奇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振宇从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购买装饰材料,欠款3073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振宇于2016年4月21日前偿还拖欠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魏凤宝)的装饰材料款2万元,其余10734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