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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与李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李振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969号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昌黎县四街昌金里19号(碣海名城小区)。经营者魏凤宝。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宇。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魏凤宝)诉被告李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奇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振宇从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购买装饰材料,欠款3073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振宇于2016年4月21日前偿还拖欠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魏凤宝)的装饰材料款2万元,其余10734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