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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贾恩兵与蒋加华、南通月地古玩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恩兵,蒋加华,南通月地古玩有限公司,贲坤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贾恩兵。被执行人蒋加华。被执行人南通月地古玩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蒋加华。被执行人贲坤圣。关于贾恩兵与蒋加华、南通月地古玩有限公司、贲坤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蒋加华、南通月地古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贾恩兵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3日起至本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贲坤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11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加华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润发B区9-14上下三层营业用房、江中花园1号楼305室、健康西村205幢504室房产。申请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外出,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蒋晓荣审判员 石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