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磊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2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敖海燕、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贵BXXX**号小型轿车,沿六盘水市钟山区南殡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殡路200米处时,因杜某未注意观察,致使所驾车辆将行人刘某某撞倒,造成贵BXXX**号小型轿车受损,行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生前系车祸,致右额、颞骨骨折、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右股骨、右胫腓骨骨折及左股骨骨折,致头、胸多脏器损伤,因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杜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积极协助抢救死者,积极报警并等待交警出勘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积极补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委托书,返还物品凭证,送达回证,情况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杜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违规驾驶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在案发后积极协助抢救死者,积极报警并等待交警出勘现场,应视为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积极补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太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