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0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四川宏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川宏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90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四川宏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四川宏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昶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巴市执法罚[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宏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太子路(三五变电站旁)开发建设的“宏昶·尚品”项目,于2013年2月动工修建,共1幢,总建筑面积13030.2㎡,其中地上18层9205.2㎡,地下3层3825㎡,建设手续齐全。2010年12月21日办理了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8月29日办理了建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6月24日办理了建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1月14日办理了编号××××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年1月16日办理了2014房预售证第××××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4年5月主体全面完工,共96套房屋。购房户陆续于2015年3月入住,截止2015年8月21日已入住20户。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只是与施工单位进行了工程合格初验,未通过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申请人单位针对该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验收,并将相关资料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但被执行人宏昶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市城管执法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巴市执法立[2015]第27号立案通知书及巴市执法调[2015]第27号执法调查通知书。询问了被执行人单位委托代理人贾禹先、该公司销售经理袁涛的询问笔录;“宏昶﹒尚品”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现场照片。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巴市执法罚告[2015]第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2015年9月10日作出巴市执法听告[2015]第27号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执行人均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15年9月21日市城管执法局作出巴市执法罚[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完成规划核实并处罚款10万元人民币。并向其送达了该文书。逾期后,宏昶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7日,市城管执法局作出巴市执法罚催[2015]第2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于催告书送达10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宏昶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宏昶房地产开发公司巴中鸿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之规定,被执行人单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理。申请人市城管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宏昶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的巴市执法罚[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市城管执法局催告,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巴市执法罚[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 爽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人民陪审员  谢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