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卢某甲、卢某乙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芦岳星,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陶锡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乙,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耀,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丙,曾用名芦岳平,男,1956年7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武义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蓝珊,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卢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陶锡金、被告人卢某乙及其辩护人王耀、被告人卢某丙及其辩护人蓝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妨害公务2015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甲在武义县桐琴镇上芦村与村民周某夫妇因土地租金问题发生纠纷,武义县公安局接警后,由桐琴派出所民警朱某、邵某出警。当朱某、邵某赶到现场处警时,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心存不满,开始辱骂,后又殴打、推搡民警,致使朱某、邵某受伤。经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某、邵某的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乙赔偿被害人朱某、邵某医疗费人民币2364.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警单、被害人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赔偿证明等;证人卢某1、卢某2、周某、何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执法记录光盘、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危险驾驶2015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卢某乙饮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搭载卢某甲、卢某丙从武义县桐琴镇上芦村厅前路10号出发沿村道行驶至卢某甲的居住地后,与周某夫妇为了土地租金发生纠纷,在公安民警处警时,因暴力袭警被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卢某乙体内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到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卢某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乙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等;证人卢某甲、卢某丙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乙、卢某甲、卢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二名民警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人当庭提供桐琴镇上芦村民委员会有关卢某甲平时表现好的证明,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乙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其中,被告人卢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成立,予以采纳,但三被告人暴力袭警,依法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安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和道路交通正常的秩序,保护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二、被告人卢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卢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春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斌附:(2016)浙072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