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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阳铁凝与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铁凝,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460号原告:欧阳铁凝,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武杰,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铁凝诉被告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铁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杰所有的皖N×××××号车一辆(查封价值部分为4万元),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一本以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欧阳铁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武杰所有的皖N×××××号车一辆(查封价值部分为4万元整);二、冻结欧阳铁凝提供担保的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