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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忠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荣,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州市晋安区。2009年6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请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陈忠荣在福州市晋安区房间内,将1.2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与肖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毒品、毒资被缴获。2016年1月8日,被告人陈忠荣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王首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忠荣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陈忠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累犯、再犯,具有立功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陈忠荣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忠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且有扣押的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等书证;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忠荣的供述和辩解;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陈忠荣对毒品交易地点、毒品、毒资以及证人肖某的辨认、证人肖某对被告人陈忠荣、毒品交易地点、毒品、毒资的辨认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立功证明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荣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1.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忠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忠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毛岚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佳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