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成德伍与潘地怀、潘成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德伍,潘地怀,潘成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成德伍,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帅,安徽××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地怀,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潘成好,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成德伍与潘地怀、潘成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地怀及其配偶李让红(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潘成好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潘地怀及其配偶李让红、被执行人潘成好银行存款211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潘地怀及其配偶李让红、被执行人潘成好银行存款2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