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娜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205号申请人王娜,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甲梅,女,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媛,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娜、王甲梅、王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娜、王甲梅、王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春光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市区金辉B区2号楼三单元二层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20196**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09)第1395号】,由甲方王娜继承,归甲方王娜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